政府采购新规向违规评审专家亮“红牌”———解读新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2016-12-09 00:23:29
□新华社记者 韩洁 申铖
哪些专家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出现哪些行为将遭解聘?专家干预政府采购甚至谋取私利将如何惩戒?2017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围绕有关热点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8日接受记者采访详解办法新看点。
时隔13年修订
剑指专家评审不公
此次修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系2003年由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主要是规范了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抽取与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主要为六大方面,调整《办法》适用范围、严格专家资格条件、建立专家退出机制、细化随机抽取规定、加大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明确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和标准。
四项新规
确保专家公正独立评审
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新办法明确了评审专家应该具备的条件。
专家徇私舞弊将严惩
评审专家存在不良行为,将如何监督惩戒,新办法作出规定。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为保证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新办法提出四项举措加强评审专家管理: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二是专家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拒不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三是将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专家聘用、解聘相衔接。四是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重申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