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4版: 日报04版
          

发挥指挥棒作用体现奖惩并举———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勇解读中央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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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 陈炜伟 安蓓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简称《办法》),多个部门同时出台《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为全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提供依据。

  《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评价考核工作如何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对此进行了解读。

问:《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办法》主要是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进行制度规范,在指标设置上突出人民群众获得感,在结果应用上体现严的要求,具体包括:

一是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方式、主体、对象、内容、时间及结果应用、组织协调、能力保障等进行制度规范,做出6方面、共21条具体规定,发挥评价考核“指挥棒”作用,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责任。

二是采取评价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三是在指标设计中提高了生态环境质量、公众满意程度等反映人民群众获得感指标的权重,引导地方党委和政府把绿色惠民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是强化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省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体现“奖惩并举”。

问:评价考核工作如何开展?

答:《办法》规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采取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最严格耕地保护等现有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进展的总体情况,每年开展一次。

五年考核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一次。

  问:两个体系在设计上有哪些考虑?

答: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分别作为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的依据。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包含考核目标体系中的主要目标,增加有关措施性、过程性指标,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共56项评价指标,采用综合指数法测算生成绿色发展指数,衡量地方每年生态文明建设动态进展,侧重于工作引导。同时五年规划期内年度评价综合结果也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考核目标体系,以“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为主。在目标设计上,包括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结果、公众满意程度、生态环境事件等5个方面,共23项考核目标;在目标赋分上,对环境质量等体现人民获得感的目标赋予较高分值,对约束性、部署性等目标依据其重要程度,分别赋予相应分值;在目标得分上,体现“奖罚分明”“适度偏严”,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地区按照超额比例加分,对3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问:如何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答:一是抓好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将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跟踪《办法》推进落实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建议,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考核目标体系。

二是考核结果将作为各省、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在结果应用上体现“奖惩并举”。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