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1版: 日报01版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烟花爆竹限放区域为:京港澳高速以西、南海路以北、京广铁路以东、渤海路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以及京港澳高速以西、南海路以南与淇河形成的闭合区域(包括南海路、渤海路道路两侧)。

二、在限放区域内,除以下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农历除夕;

(二)春节(正月初一);

(三)正月初五;

(四)元宵节(正月十五);

(五)婚丧嫁娶活动。

在上述允许燃放的时间内,当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时,限放区域内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在指定地点燃放,严禁随街抛撒、随处乱放。指定地点由各相关居(村)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科学设定,并设立明显标志。

四、在限放区域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下转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