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6-12-29 01:43:23
上接第一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限放区域内的辖区政府及其居(村)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要自觉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公安、环保、安监、工商、交通运输、房产管理、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加强值班巡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鼓励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等庆祝方式,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六、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七、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