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2版: 日报02版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鹤政通告2016〕4号,以下简称《通告》)已经2016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贯彻落实《通告》精神,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的有关要求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配合。

一、我市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为:京港澳高速以西、南海路以北、京广铁路以东、渤海路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京港澳高速以西、南海路以南与淇河形成的闭合区域包括南海路、渤海路道路两侧)。

二、在上述区域内允许燃放的时间为:农历除夕、春节(正月初一)、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五)、婚丧嫁娶活动。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在上述允许燃放的时间内,当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时,限放区域内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允许燃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居(村)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燃放。具体要求如下: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2.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3.不得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4.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5.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限放区域内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祝广大市民朋友工作顺利,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附件:禁限放区域示意图

鹤壁市公安局 鹤壁市环保局

鹤壁市安监局 鹤壁市工商局

鹤壁市交通运输局 鹤壁市文广新局

鹤壁市房产管理中心 鹤壁市供销社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