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可持续发展———《鹤壁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17-01-18 03:00:34
□本报记者 陈静
为规范和加强鹤壁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鹤壁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11月22日印发实施。
什么是市级
科技专项资金?
鹤壁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支持对象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实施地在鹤壁市境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2.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前200名的企业。
3.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科技服务能力较强的机构和平台。
5.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单位。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后补助专项资金、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市级配套科技专项资金、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科技项目资金。
其中,后补助专项资金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主要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等。
奖励或补助标准,参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鹤壁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相关奖励政策执行。对列为鹤壁市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给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资金100万元~200万元。对新认定的与国家级科研院所、“211”大学合作共建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给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资金100万元。对新认定的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给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资金50万元。
此外,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省创新龙头企业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以及对两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入选“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原学者”)等专家和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和项目的都有相应奖励或补助。
申请、审批
和经费拨付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我市产业发展需求,针对不同资金支持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编制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通过印发文件、政府网站等形式,扩大通知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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