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签字认可某企业通过审核,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90.8万元。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报记者窦煜东
2017-04-12 08:59:27
案件回放
许某没有核实就签字,造成税收损失被拘
2011年至2013年,许某在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和信息中心工作期间,从事辖区福利企业退税调查及初核工作。
许某多次实地调查某化工企业时,均发现该企业残疾人上岗率明显不足。但许某没有进一步核实情况,却轻信企业工作人员“部分残疾人请假或调休”的解释,随后在调查报告上签字予以认可,使该企业通过了审核,给国家税收造成了90.8万元的损失。
2014年6月,许某被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
许某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
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就许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涉嫌滥用职权。许某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对辖区内企业的退税调查和初核工作存在失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这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的侵犯,应定性为滥用职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涉嫌玩忽职守。许某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调查和初核职责敷衍塞责,未能及时堵塞企业造假骗取退税的漏洞,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社会后果,其行为应定性为玩忽职守。
检察院以许某涉嫌玩忽职守提起公诉
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许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许某的刑事责任。
随即,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许某涉嫌玩忽职守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许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4年9月,淇滨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辩护人关于许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淇滨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点评
玩忽职守多表现为不作为
□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焦龙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字面上理解滥用职权罪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是一种积极的作为;玩忽职守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多以不作为的方式出现。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在对企业进行残疾人核查并办理国家退税时,应依照法律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批和调查,并依规对该企业进行定时检查。企业谎称残疾人数不够是因“部分残疾人请假或调休”所致,许某在受蒙蔽的状态下未进一步核实,是一种不作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结果要件做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如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求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才能立案等,间接证明了滥用职权的立案标准低,社会危害程度更高。依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综合本案来看,许某的行为以玩忽职守定罪是恰当的。
法律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