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王某购买生猪时与养殖户口头约定:先付少部分定金,拉走生猪3天后再付剩余购猪款。王某拉走生猪后却逃之夭夭,其行为涉嫌诈骗还是合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巨额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报记者窦煜东

案件回放

  王某购买生猪后未按约定付款

  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王某先后在淇县西岗镇、庙口镇购买了21户养殖户的生猪,并口头约定先付少部分定金,拉走生猪3天后再付剩余购猪款。然而,王某拉走生猪后不仅没有支付购猪款,还逃往异地。养殖户一直联系不上王某,感到受骗后先后报警。

  据统计,王某共欠养殖户购猪款74.9万元。2014年11月,王某在长沙被抓获归案。

王某的行为涉嫌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淇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履行与养殖户的口头约定即口头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购猪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第三种、第四种情形,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因此,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收购生猪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21户养殖户的生猪骗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5年3月,淇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淇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淇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淇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点评

口头约定属于合同的一种

□淇县人民检察院 张敏

         李顺义

从构成要件上看,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主观上都存在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侵犯的客体为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

其次,诈骗罪行为方式复杂多样,刑法对合同诈骗的行为方式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多是利用合同作为其“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媒介和手段,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产的目的。

再次,从主体上看,诈骗罪属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除了自然人外,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从合同诈骗罪这一名称看,行为人应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主体。

最后,成立条件不同。诈骗罪多发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而合同诈骗罪仅见于经济活动中,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这里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约定。

本案中,王某购买生猪时有口头约定:先付部分定金,拉走生猪3天后再付剩余购猪款,其进行诈骗是以履行生猪买卖合同的方式实施的。另外,据查,王某在购猪前已是外债累累,没有支付购猪款的能力。王某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生猪款。

综上所述,对王某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更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