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2版: 日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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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必须明确专门人员,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幼儿园应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其它幼儿园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

二、保证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幼儿园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不得设置在建筑4层及以上楼层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严禁设置在可燃夹芯彩钢板房、简易房等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内。室内外装修装饰和建筑隔墙、隔断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三、确保安全疏散。幼儿园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与其他场所合用的幼儿园必须保证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与其他场所共用。必须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在楼梯间、疏散通道上设置栅栏以及在门窗、阳台设置防盗网等影响疏散和救援的障碍物。

四、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幼儿园不得使用明火取暖、照明、点蚊香,严禁在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施工。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应当由专业电工规范敷设和设置,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厨房内不得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五、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合格后上岗,达到“一懂三会”,即懂得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参加的演练。

六、其他消防安全要求。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DB41/T688-2011),落实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群众发现幼儿园存在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可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相关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特此通告。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