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将购买牛某猪仔的18万元打入黄某银行账户,由黄某代为支付给牛某。黄某支付给 牛某8万元后,将该卡挂失,把剩余的10万元据为己有。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侵占罪?法院审理后认为——
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
□本报记者 陈海寅
2017-07-05 08:16:13
案件回放
黄某代王某支付 购猪款8万元后将剩下10万元据为己有
2015年6月2日,王某雇用被告人黄某的货车购买牛某的猪仔。王某未带银行卡,就事先让家人将18万元现金打入黄某的银行卡用于支付购猪款。购猪款为16万元,黄某应将剩下的2万元还给王某。当天下午5时,王某让黄某支付购猪款8万元,并让黄某把银行卡给牛某,让牛某自行去取剩下的8万元购猪款。黄某为将这8万元据为己有,未将真实的银行卡密码告诉牛某,并在第二天将该卡挂失,将这8万元和本应还给王某的2万元据为己有后失去联系。
黄某的行为构成 侵占罪还是诈骗罪?
淇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黄某元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将18万元打入黄某的银行卡,是让黄某帮其暂时保管这18万元。购猪款是16万元,黄某应将剩余的2万元归还王某,黄某拒不归还,这种行为是侵占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侵占案属于自诉案件,所以王某应到法院以侵占罪起诉黄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拒不将这2万元退还王某的行为和将本应支付给牛某的8万元据为己有行为性质相同,属于诈骗行为,应以诈骗他人现金10万元对黄某提起公诉。
淇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证据,最终以黄某涉嫌诈骗8万元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黄某将本应归还王某的2万元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因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淇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告知王某到法院起诉黄某。
法院判决:黄某 将牛某8万元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015年9月16日,淇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涉嫌诈骗8万元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淇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淇县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未将真实的银行卡密码告诉牛某,欺骗牛某,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点评
两罪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受到欺骗
□淇县人民检察院 马颖颖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1.行为对象即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诈骗类犯罪是被害人受行为的欺骗,表面上“自愿”将财物交于行为人,即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支配系行为人欺诈的结果;而侵占罪则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支配,并非行为人欺骗所致。2.危害行为不同,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诈骗类犯罪的危害行为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拒不退还。3.财物交付与犯罪意图产生的时间关系不同,诈骗类犯罪被害人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是在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侵占罪则是在犯罪意图产生之前。
本案中,王某将18万元现金打到黄某的银行卡上是基于对其信任,而非黄某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王某受蒙蔽,从而让王某“自愿”将这18万元交给自己。在支付了8万元及让牛某自己到银行取剩下的8万元余款后,黄某应将另外的2万元退还给王某,黄某将这2万元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不是诈骗罪。但黄某为将本应支付给牛某的8万元的剩余款项据为己有,未将真实的银行卡密码告诉牛某并将银行卡挂失,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侵占案属于自诉案件,所以淇县人民检察院仅以诈骗罪对黄某提起公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