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集贸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2017-11-29 00:26:37
为保护公共财产、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加强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违规占道经营,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临时建筑或作为顶棚和区域内分隔。严禁超量存放货物、违规堆放杂物。严禁在楼梯间、走道、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违规充电。
三、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按规范要求设置室外消防水源、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严禁损坏、圈占和遮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与具备资质的维护保养机构签订合同,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保证24小时双人值班。
四、安全用火用电。集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用电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违规进行电焊、气焊操作,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五、开展全员消防培训演练。定期组织商户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商户应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法,正确使用常用灭火设备。
六、严禁违规留宿住人。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严禁集经营、住宿、仓库为一体;严禁人员在市场商铺内违规留宿。
七、建设微型消防站。应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或义务消防队。已建成的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主动纳入当地消防部门接警调度体系,接受统一调度指挥。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消防、商务等部门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