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情况说明
2017-12-06 02:21:49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为本、心系百姓的鲜明执政理念。《办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提升各级党委、行业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必将会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出台《办法》,主要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
首先是现实的需要。一方面,通过这些年的火灾事故,事后从原因分析来看,都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包括政策性文件,对一些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不具体,有一些模糊地带,特别是对行业部门,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得不具体。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消防安全违规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针对这些问题,《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这些“顽症”,切实形成消防工作合力,提升全社会公共安全水平。
其次是出于惯例。自“十五”以来,国务院每五年都会出台规定,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2006年印发国务院1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11年印发国务院办公厅46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这些文件的出台,对推动每个时期的消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十三五”期间,更需要从国家层面对消防工作提出要求,即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三是基层期盼。每年国务院对省级政府都要进行考核,从考核反馈的情况看,各级政府都希望从国家层面对相关职责给予明确。据统计,现在全国已经有13个省份制定了消防责任制的管理办法,实施效果很好。
《办法》起草历时一年半,工作组先后赴20多个省份,召开了30多次专题调研和座谈会,形成报告初稿。又先后两次向31个省份以及国务院44个部门、全国10个行业性协会、7家央企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组织了反复修改和座谈讨论,最后成稿。《办法》出台,凝聚了各级领导的关心和重视,凝聚了社会各个部门,社会各界的心血和智慧。
《办法》一共6章、31条。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法理政策依据、目的意义和指导原则;第二章是地方各级政府职责,从省级政府开始,市、地、县、乡镇政府一直到街道办事处;第三章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13个富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25个富有行政管理的部门不同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四章是单位职责,对社会单位专门做了一章,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一般单位、重点单位、高危单位不同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五章是责任的落实,规定了对消防工作的考核、结果应用、责任追究;最后一章是附则,对一些名词作了解释。
《办法》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第一,比较完整和系统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一些基本原则,特别是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不仅是政府的事,是党委政府要共同承担的责任,一岗双责。
第二,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的政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明确强调,坚持单位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明确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人代表负主体责任,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第五,明确强调,坚持职权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为确保消防责任落到实处,《办法》对保障责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一是注重责任目标的考评。在国务院层面制定目标责任,每年坚持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同时要求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对下也要进行考评。二是强化了责任考核的结果运用。政府考核后,结果要通报上级组织部门,并且纳入全国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补助等各方面的参考依据。三是前移责任追究的关口。《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或者在涉及消防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隐患的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没有履行职责,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进行追责。四是加大了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办法》规定:凡是发生人员伤亡,人员死亡的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要求以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事故情况、具体情节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重特大火灾,由国务院组织或委托组织调查;重大火灾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较大火灾,由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进行调查;一般亡人火灾,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牵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