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4版:日报06版
          

两男子组织盗掘古墓葬
一人出钱,一人出力,谁是主犯?
□本报记者 窦煜东

案件回放

 2016年年初,王某与张某共谋到某村牛某家空置的宅基地里盗掘古墓葬。两人约定由王某负责提供资金并联系牛某在当地接应,张某负责组织人员盗掘古墓葬。2016年3月8日晚,张某组织人员开始挖掘古墓葬。在挖掘过程中,公安机关将张某等人当场抓获,王某闻讯后逃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王某行为应当认定其为主犯还是从犯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本案中仅为犯罪提供了资金支持,未组织人员盗掘古墓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也无到案发现场参与盗掘、探测古墓葬等具体行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主观上以盗掘古墓葬的故意与张某共谋。事中,王某多次为张某等人提供资金帮助,还联系牛某在当地接应和帮助张某等人盗掘古墓葬,王某的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检察机关以王某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法院受理该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提供资金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点评

如何认定主从犯?

关键看谁起的作用大

□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李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主观上以盗掘古墓葬的故意与张某共谋。事中,王某又多次提供资金支付张某等人用于盗掘古墓葬的路费和日常支出等开销,并联系牛某在当地接应和帮助张某等人盗掘古墓葬。王某的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虽然王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无到案发现场参与盗掘、探测古墓葬等具体行为,仅为犯罪提供了资金支持,但若离开王某的资金支持,该犯罪不可能顺利完成,正是有了王某的金钱做后盾,张某等人仅用3天时间就探测出古墓葬的具体方位。因此,王某提供资金的行为也是犯罪实施行为的一部分,且在犯罪中有着主要作用。

简而言之,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结合整个犯罪过程,看行为人的行为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是主犯,反之则是从犯。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