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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未经许可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储存在厂房内欲销售牟利,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李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还是非法经营罪?法院审理后判决:
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报记者 窦煜东

案件回放

 2015年11月19日,李某花费11.2万元从湖南省浏阳市金刚沙江鞭炮厂、红星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上栗县中亿烟花公司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共计1554件,存放于某公司厂房内,欲以销售。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李某在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购买烟花爆竹并存放于固定地点,其行为应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烟花爆竹属于国家专营物品,李某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且数量较大,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因此,李某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购买烟花爆竹欲以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点评

李某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目的

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淇县人民检察院 秦榕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属于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的罪名;非法经营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属于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下的罪名。

本案中,李某明知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需要遵从国家规定,但他无视国家监督管理,非法购买烟花爆竹并存放。其主观上不放任更不希望其经营的烟花爆竹发生爆炸,危及自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因此李某主观上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而是出于牟利目的。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