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二7月1日起在城市道路广场乱摆摊最低罚50元
2018-05-21 08:00:50
本报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直接关系城市形象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群众生活质量和切身利益,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城市市容管理中治乱方面通过立法进行了规范。
在城市道路、广场乱摆摊最低罚50元
今后擅自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将对个人最低处50元、单位最低处500元罚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进入早市、夜市、农产品市场、日用小商品市场等开展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阳台吊挂有碍市容 物品最低罚200元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晾挂物品。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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