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清污染源底数
为环境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市污普办有关负责人就《鹤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答记者问
2018-05-22 08:20:20
“目前我市全国污染源普查‘两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清查阶段培训工作已经结束,正在进行入户清查工作。”这是5月21日,记者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污普办)了解到的。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主要任务是摸清当前污染源总体情况,建立完善统一的污染源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环境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底数,为环境治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目前,我市普查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有序开展。
根据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安排,我市6月底前完成工业源、畜禽养殖场的清查工作,7月底结束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第二次培训考试和普查员补录工作,8月开始进行普查阶段入户调查、填报普查表,11月底前完成工业源、规模化养殖场入户调查工作,12月底前进行数据汇总上报、质量核查,并完成技术报告、质控评估报告及普查成果上报工作。
为了使广大市民更全面地了解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5月21日,市污普办有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普查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国务院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于2017年开展的。通过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问:污染源普查与污染执法检查
是不是一回事儿
答:不是一回事儿。污染源普查是由专业的普查队伍进行,主要目的是摸清全市污染源底数,为下一步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做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问:本次普查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开展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县区、产业集聚区、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问:普查的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是什么
答:(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鹤壁市境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问:各类污染源普查的数据获取方式有哪些
答:(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
问:普查怎样组织实施
答:本次普查由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区政府负责,各方共同参与。我市已经成立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农业部门成立了农业组办公室。各县区政府均成立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和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的日常工作。
县级政府(管委)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地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普查中,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问: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怎样分工
答:普查工作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1.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工业、集中式、生活、机动车污染源普查工作培训,组织对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参与)
2.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县区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参与)
3.指导地方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参与)
提供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参与)
4.指导全市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配合)
5.指导县区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工作。(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参与)
6.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库)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县区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参与)
7.组织开展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农业污染源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培训及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机局参与)
8.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参与)
9.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工作。(市地税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10.提供污染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基本登记信息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工商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11.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及《特种设备名录》中锅炉使用登记信息。(市质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12.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普查。(市环保局牵头,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
13.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和数据质量评估、分析,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和监督。(市统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14.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相关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工作。(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15.对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问:本次普查分为几个阶段,
持续多长时间
答:普查分为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培训、全面普查、总结发布5个阶段。
1.准备阶段: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2018年3月底完成)
2.清查建库: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清查核实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2018年6月底完成)
3.开展污染源普查第二次培训,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2018年7月完成)
4.全面普查阶段: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汇总,建立污染源档案,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质量核查与评估等。各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录入,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辖区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汇总并上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完成)
5.总结发布阶段: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验收评估及表彰、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全市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及应用工作。(2019年完成)
问:普查经费如何保障
答: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分担。各县区政府要将污染源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县(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市、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人员经费工资或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录入、加工,普查工作总结、表彰等。
各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专款专用。
问:普查人员如何组成
答:本次普查我市将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辖区内普查对象的类型、数量、分布状况及交通和人员基本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普查人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数量,优先选用环保、农牧业机构人员,环保科研所专业技术人员及从事过相同或相近工作、学习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人员。初步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颁发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
县区级普查机构应当制订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计划,确保选聘工作有序开展。
我市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正在按照程序有序开展。选聘结束后,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县区普查工作人员及全部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普查期间,各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根据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突出重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问:普查质量如何保障,普查数据 是否为普查对象保密
答: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县区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填报工作,需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