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知识问答
2018-05-23 03:28:36
近日,市财政局印发《鹤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鹤壁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就《目录》及政府采购相关知识进行了解读。
一、何为政府采购,包括哪些内容?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有着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其一为主体条件,即采购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其二为资金条件,即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其三为对象条件,即被采购的应属已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或者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高于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
其四为形式要件,即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
若上述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即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应受到《政府采购法》的规制。
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采购货物、政府采购工程和政府采购服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不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能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吗?
答:可以,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只是此时对《政府采购法》的“依照”属于采购人自由意志的选择,而非该法的强制适用;财政部门无须办理合同备案、无权受理供应商投诉并作出处罚决定。
三、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凡目录内或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实施政府采购。
《目录》中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的,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部门设有集中采购机构或有条件组织下属单位(采购人)统一采购的,部门可组织集中采购;未列入上述两目录的项目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人也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上一期《目录》相比,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有什么变化?
答:与上一期《目录》相比,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主要有四方面变化:
(一)对货物的品目进一步细化并新增部分项目。如将原来的“便携式计算机”细分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随着科技发展和采购量的变化,增加了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等品目。
(二)新增云计算服务、印刷服务。近年来,云计算服务在政府部门信息化建设中逐步得到应用,相关采购需求逐步增大,为了支持我国云计算产业发展,加大政府部门采购云计算服务的力度,将云计算服务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从近年集中采购执行情况看,印刷服务采购量增加较多,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三)传真机、电梯、汽车维修和保养服务不再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从近年集中采购执行情况看,传真机、电梯采购量较小,不再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考虑到公车改革以后公务出行费用已发放到个人,公务用车保有量逐步减少,汽车维修和保养服务不能保证效率,不再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四)“乘用车”“客车”两品目的采购标准由原来的“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20万元以上”改为“市级2辆以上且预算20万元以上”。
五、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有什么变化?
答:与上一期《目录》相比,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一是减少“图书”“制服”货物类品目;二是减少“工程类”“服务类”两大品目。
“专用车辆”的采购标准由原来的“市级单次或批量预算20万元以上”改为“市级2辆以上且预算20万元以上”。
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有什么变化?
答:《目录》将市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120万元提高到150万元,县(区)的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市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仍维持原来的20万元,县(区)的直接指定为10万元。主要考虑如下:
(一)严格落实《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相关规定。《目录》中市、县(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制定。
(二)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减少审批审核数量。适当提高有关标准可以有效减少审批审核数量,提高小额零星采购效率。财政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强服务的要求,在减少政府采购审批审核的同时依托信息化手段,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情况、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开展情况开展动态监管。
近期考虑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将采购方式审批改为备案制,预算单位提交政府采购计划后即可生成采购入场编号,财政部门不再修改采购人选定的采购方式,切实放权给采购人。
(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近年来物价上涨,政府采购规模大幅增加,现行公开招标标准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有必要适当提高。
此外,《目录》中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明确,并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财政部门职责进行规范。《目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执行过程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若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七、目前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答: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及网上电子商城平台采购等多种采购方式。其中市级已取消协议供货。
八、采购人如何确定采购方式?
答:(一)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和服务等采购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和服务等采购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各单位要按照法定适用情形,审慎选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需采用的,各单位要按照回避的原则自行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邀请的专业人员不得低于3人。然后要按照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经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将专业人员的论证结果在鹤壁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及内容、项目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信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原因及专业人员出具的“唯一性论证意见”、专业人员相关信息、采购人联系方式等,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市级或已实施网上商城县(区),在采购限额以下且列入网上商城目录的商品,可通过河南省网上商城平台购买。
(七)未实施网上商城的县(区),采购限额以下且列入协议供货目录的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九、采购人如何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答:(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市级、县(区)应当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县(区)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有意愿依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采购的,可自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本报记者汪丽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