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知识(三)
2018-05-23 00:15:58
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
(一)健康体检
学校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体检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二)健康教育
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三)学校环境卫生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1.晨检工作。中小学校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并由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3.病例报告。对学校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所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
2.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休复学管理
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对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的学生病例,应当开具休学诊断证明。根据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肺结核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或培养阳性患者);
(2)胸部X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
2.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根据下列条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1)菌阳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1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3.对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管理,可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