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车碰撞前车,前车司机驾车离开现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
后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同意侦查机关撤回此案
2018-06-19 08:34:50
案件回放
李某驾驶摩托车与前方 车辆尾部发生碰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10月的一天夜里,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适遇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李某所驾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倒地受伤。张某感觉其车被撞,未停车查看现场便驾驶车辆离开。李某于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尸体解剖检验确定死者李某系身体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内脏损伤而死亡。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车辆夜间上路行驶、所载货物超长遮挡后尾灯造成后车驾驶人视线障碍,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侦查机关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前车司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张某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说,过错行为与后果之间必须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张某确实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事故发生后逃逸属事实,交警部门依此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但该案张某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发生在前,张某逃逸行为在后,逃逸与事故发生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行驶中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张某的违章行为及逃逸行为不是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检察机关:李某负主要 责任,同意侦查机关撤回此案
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时,着重围绕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进行。检察机关承办人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一)行为人是否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是否与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当事人的一定行为直接导致了一定法律事件的后果发生,否则就没有因果关系,当事人也就对此后果不承担责任。
(二)正确区分刑事责任和行政违法责任的关系,正确对待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刑法在目的、制裁手段、调整范围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前者系是否承担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的依据,后者则上升为刑事责任,其遵循的原则和依据明显更为严格和苛刻,如果直接将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行政法规的行政责任等同于刑法上的责任,对于行为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且与立法原意相违背。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当中张某的违章行为是车辆逾期未检验、载货三轮车违法载人、所载货物超长。死者李某的违章行为是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夜间上路行驶,行驶中未和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李某的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而张某应当负同等责任以下的事故责任,而不是负主要责任,李某应当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因此,检察机关经研究决定同意侦查机关撤回此案。(本报记者窦煜东整理)
案件点评
张某的违章与本次交通事故
无直接联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淇县人民检察院 钟文澜
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张某所驾驶车辆转向、制动、灯光及信号装置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其虽然有违章行为,但并非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且事故发生在前,逃逸行为在后,逃逸行为也非引起事故的原因,而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夜间上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张某的违章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李某的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张某应当负同等责任以下的事故责任,而不是负主要责任,李某应当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明显有失客观,仅可作为行政和民事赔偿的依据,而不能挪作刑事审判的依据。因此,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具备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也提醒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还要运用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分析,认真领悟法律规定,理解立法的本意。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程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