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砍伤后反击将对方打伤,这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检察院审查后认为——
为了防止被继续侵害
而采取的必要防卫属正当防卫
2020-08-15 02:09:29
案件回放
2019年5月15日23时许,某麻将馆门口,王某和李某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两人发生争吵后不久,便被旁人拉开了。过了一会儿,李某离开争吵现场准备回家时,王某手持菜刀追到李某面前,在李某面前挥了几下菜刀,然后掐住李某的脖子。两人互相用拳头打了几下,王某拿起地上的菜刀砍中李某头部,李某夺下菜刀后将王某扑倒在路边绿化带里,跪压在王某身上,直至民警来到现场。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李某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李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在侵害人倒地失去继续侵害的能力后,李某继续击打侵害人,涉嫌故意伤害。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在反击过程中将侵害人制服在地上直至民警到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李某因为案发前一天晚上没有送王某回家,二人发生口角后,王某手持菜刀叫住准备回家的李某,并先动手掐住李某的脖子,用拳头击打其头部,李某还击之后,王某又拿起地上的菜刀砍中李某头部。王某的这些行为,是一个连续的侵害行为,均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二、李某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王某的行为从掐脖子到用刀砍、侵犯人身,呈现升级趋势,具有危险性和紧迫性。李某面对王某正在进行的侵害,用拳头反击王某,之后夺下菜刀,将王某扑倒在绿化带里,李某的这些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
三、李某将王某扑倒之后,为了制服王某,没有用夺下的菜刀直接伤害王某,即使存在用刀把儿击打王某的行为,也是为了制服王某,其主观上不是故意伤害,而是为了防止王某继续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卫。
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报记者窦煜东整理)
案件点评
只要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没有解除
就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
□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程士华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合法,制止不法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前提,所谓的不法侵害是指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不能机械地认为,只有侵害人加害他人的动作正在进行,才是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而应该根据具体的案情整体判断,只要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没有解除,仍然迫在眼前,就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
本案中,李某面对的是王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现实危险性并没有解除,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王某造成的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