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常现顺就贯彻实施《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1-01-05 00:49:00
《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1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办法》共7章31条,包括总则、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地震预警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办法》正式施行。为详细了解、深入贯彻该《办法》,2021年1月4日,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常现顺就办法有关内容回答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针对哪些活动作出了规定?
答:《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问:地震预警具体指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或者影响的区域提前发出警报信息。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系统、通信传输系统、信息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
问: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应当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本级防震减灾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的原则,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震预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问: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由谁来做?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系统。
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已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有关单位建设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或者设施,符合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和入网技术要求的,可以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系统。
问:哪些场所、单位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装置?安装后就能使用吗?
答: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地区的学校、医院、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鼓励其他地区的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
核设施、大型水库、城市轨道交通、高速铁路、石油化工、供电、供气、通信等重大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装置。
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应当经过一年以上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方可正式运行。
问:谁可以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答: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通过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因技术等原因误发地震预警信息或者已经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出现较大偏差时,应当及时通过原渠道予以撤销或者修正。
对地震预警信息有特殊需求的单位,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信息服务申请,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地震预警信息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或者播发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在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立即采取相应避险措施。
问:各级、各单位该如何开展地震预警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提高公民应用地震预警信息进行避险的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学校、幼儿园应当把地震预警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预警应急演练。
问:如何做好地震预警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建立保护工作机制,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震预警系统的监测、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等日常运行管理单位,以及预警信息接收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系统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维护、管理单位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定期对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遭受破坏的,及时组织修复。
问:哪些行为是危害、破坏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信息接收播发等预警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破坏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问:哪些行为是违反《办法》规定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地震预警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或者播发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和信息接收播发等相关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田白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