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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佩戴口罩的通告(2022年第14号)

当前,国内、省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疫情输入风险依然较大。为提高公众自我防控能力,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发挥科学佩戴口罩这一最简单、最方便、最经济的防控措施的作用,防止疫情输入和扩散蔓延、减少交叉感染,持续保持长周期不发生规模性疫情的目标,现就鹤壁市进一步强化日常佩戴口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人员离家出行、进入公共场所、进入办公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必须全员、全时段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上岗。

二、全市各级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企事业单位等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佩戴口罩提示,并要求进入人员佩戴口罩后再进入,对未佩戴口罩进入者予以劝阻。

三、各类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景区、企业、工地等重点场所要设置疫情防控劝导员,巡回劝导市民群众正确佩戴口罩,让“戴口罩”成为市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四、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养成自觉佩戴口罩的良好习惯,在全社会倡导佩戴口罩的文明风尚。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每日不定期对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不执行规定的门店、经营场所、管理对象,及时纠正到位;对于佩戴口罩落实不到位、屡次纠正不改正的重点场所,予以关停整改。

六、不遵守戴口罩相关规定,属于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各级各类公共场所凡未尽到劝阻义务致使未佩戴口罩者进入的、有关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不听劝阻进入公共场所的、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风险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