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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支持科技创新28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实验室体系建设。对新建或引进的省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开办费和建设期研发经费支持。

二、支持建设公共科技研发平台并给予奖励。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新型研发机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按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基地,按省奖补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

三、支持改造提升现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对各类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市财政按照省支持金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市级创新平台考核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支持凝练一流课题。对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研发专项等,按照省实际到位支持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对市重大科技专项,单个项目支持50万元~200万元。

五、发挥科技创新、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作用。高效运作总规模5亿元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

六、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采用“基础+增量”的补助方式,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七、支持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变。对首次和连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配套奖补;对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贡献,市财政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补。

八、加大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力度。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对研发制造单位按照省级财政奖励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和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获得实际收入的,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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