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支持科技创新28条措施
2022-07-03 21:42:23
(上接第一版)十、支持开展关键重大技术需求揭榜攻关。对“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项目,按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支持,每个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鼓励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市财政按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省级奖励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十二、支持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对在鹤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鹤转化、产业化的,和市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实施科技惠民计划,根据实施成效给予实施单位10万元—20万元的支持经费。
十三、支持开展科技信贷业务。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业务”,对“科技贷”企业,补贴实际贷款产生利息的50%;单个企业单笔获得的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十四、鼓励金融产品创新。获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并在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对其贷款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年贴息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科技企业投保省市“科技贷”相关抵押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类险种、投保企业财险类险种的,分别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4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十五、支持科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科技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分阶段实施:在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50万元奖励;获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首发上市申请材料,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发行后,给予剩余奖励。科技型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依据我市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十六、多渠道筹措高等院校建设资金。推进鹤壁工程技术学院创建独立本科院校;支持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加大与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的合作,优先支持其合作项目。
十七、做优做强市农科院。支持市农科院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加快构建与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经营体系相适应的现代农技推广体系,建立配套设施完善的科学试验、农业新技术示范新基地。
十八、建立高层次人才支持体系。对新认定的“中原英才”计划人选,按省奖励1:1的比例进行配套;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省奖励1:1的比例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兴鹤英才”计划科技领军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项目奖励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给予20万元—500万元项目奖励资金支持。
十九、加大高层次人才科研支持力度。对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国家青年拔尖人才,按照《鹤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有关规定,以科研项目形式进行奖补。
二十、提供住房优惠政策。通过给予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及提供人才公寓等方式,为高层次人才“引得进、留得下、干得好”创造环境。
二十一、支持对接高端人才资源。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经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招收的全职脱产博士后,按照省实际到位支持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二十二、支持布局大科学装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布局建设大科学装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各县区建设大科学装置,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三、标准化推广“智慧岛”双创载体建设模式。支持市科创新城(鹤壁东区)复制推广“智慧岛”建设模式,构建市场化运营主体。运营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给予最高30%贴息补助;建设期满通过考核的,市财政给予一定额度后补助奖励。
二十四、支持打造“双创”专业化平台。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含专业化)、双创示范基地、星创天地、农业科技园区等创新服务载体,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30万元运行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
二十六、支持组建高能级创新联合体。对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上下游联合攻关并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按省实际到位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七、支持大型仪器设施购置共享。通过实施“创新券”“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措施,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激励引导机制,支持各创新平台对外提供有偿开放共享服务。
二十八、鼓励区域创新发展。引导各县区优化创新生态,带动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各县区参照制定本辖区配套奖励政策。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报记者张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