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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明同志辞去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2022年8月22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明同志因工作变动,请求辞去所担任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明同志辞去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