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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2年6月23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和道路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与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信息,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并在政务服务中心(站、所)、基层公安机关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应当协助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完成注册登记申请、安装号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安装号牌不得收取费用。

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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