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决定
2022-08-30 07:43:18
(上接第一版)科研机构等主体整合创新要素资源,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实施科技攻关,推动制造设备、基础器件、高端芯片、关键材料、软件等核心技术突破创新,积极开展卫星遥感、商用密码、区块链等前瞻性技术研究。
(二)聚力业态模式创新,前瞻谋划“新产业”。培育发展平台经济、区块链、量子通信、元宇宙等新业态新经济,做大5G、新一代人工智能、大数据、地理信息与遥感、网络安全及商用密码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打造具有高端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高地。做强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打造光电子、智能终端、智能传感器等产业集群。发展壮大500亿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群,全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持续增高,保持全省前列。
(三)聚力产业数字化转型,培育发展“新动力”。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应用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为传统产业带来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突出先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引领作用,围绕电子电器、现代化工及功能性新材料、绿色食品、镁基新材料等优势产业延长链条、提质发展需求,分步骤、分阶段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改造,持续推动工艺革新、装备升级和智能改造,培育一批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建设一批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快农业数字化转型,推动农业生产数字化、产品经营网络化、乡村管理数据化、技术服务在线化,提升农业领域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水平。加快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提升现代物流业智能化水平,培育壮大电子商务,推动发展数字金融,加速智慧文旅数字化进程,积极培育服务型数字经济。
(四)聚力推进数字赋能,深化拓展“新应用”。大力推进数字政府、新型智慧城市、数字社会建设,全面深化数字协同创新,不断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推进基础设施、公共支撑、数据服务、应用系统等集约化、一体化建设和运行,提升政务服务、经济运行、城市运行、城市安全等数字化水平。推动城市治理、民生服务、生态宜居、产业发展等智能化创新应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创造力、竞争力。
(五)聚力基础设施支撑,超前布局“新基建”。超前建设5G等新一代通信网络设施,统筹推动城市感知终端建设,加快建设城市大脑,积极打造数字孪生城市。有序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和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一批公共服务、互联网应用服务、重点行业和大型企业大数据中心,重点建设全国农业大数据中心、卫星产业运营中心等,打造高能级数字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建设一批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智能化综合性数字信息基础设施,稳步构建一批智能高效的融合基础设施,进一步提升数字基础设施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水平。
(六)聚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挖掘市场“新要素”。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以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完善数据共享授权机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清单,建立安全可信的数据共享环境。加快构建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完善人口、法人、地理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健全数据资源管理标准。在确保数据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数据加工开发和资源化利用,增强数据流通性和使用价值,形成数据流通、开发、应用价值链,推动数据资源价值提升。
四、落实责任,着力完善发展数字经济的支撑保障
(一)坚持统筹协调。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市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进全市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事项的监督执行,完善数字经济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数字经济发展的统筹,及时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领域和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推进解决数据价值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加大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投入,完善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指导督促各县(区)、各部门落实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规划引领。市、县(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将数字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切实抓好规划的衔接、细化和实施。
(三)明确责任分工。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数字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子信息产业和软件服务业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教育体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统计、政务服务大数据、金融以及网信、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四)完善政策支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突出重点亮点,扶持一批数字化转型示范企业,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智能化产品和示范平台,推广一批数字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完善落实产业、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配套政策措施。推进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股权激励税收优惠等创新激励政策,确保企业对各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五)加强运行监测。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遵循国家数字经济统计分类,研究制定鹤壁市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标准,明确统计口径,及时发布数字经济发展分析报告,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六)夯实人才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信息化技术研发,促进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加强数字经济专业相关领域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发,支持学校与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建产业学院、产业研究院、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数字经济研究和应用型人才。鼓励和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造就一批领军人才。完善人才引进政策,推动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及专业人才引进纳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体系,鼓励在鹤投资创业。
(七)维护应用安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数字经济安全保障职责,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制度,建立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护数据、网络、设施等方面的安全。打造数字新技术安全应用场景,建设城市数字安全大脑,完善智慧城市安全体系。
五、加强监督,不断汇聚发展数字经济的强大合力
(一)注重宣传引导。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以数字经济为主题的常态化宣传教育,将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渗透到生产生活各领域各层面。通过宣传引导,普及数字经济知识,激发社会各界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数字经济引领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依法行政。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认真实施省、市有关数字经济的法律、法规和决定,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创新执法手段,形成执法合力。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三)完善考核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工作绩效考核机制,细化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具体任务,针对不同部门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并结合实际建立奖惩制度。
(四)加强人大监督。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视察调研、工作评议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保障本决定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