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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校内起冲突法官庭外速裁促和解

□本报记者 魏瑗

通讯员 齐红丽

 “对不起,我不该开不恰当的玩笑。”“没关系,我也不该动手,我向你道歉。”

近日,在山城区人民法院汤河法庭的调解室内,两个略显腼腆的少年相对而立,在法官的鼓励下向对方真诚道歉。双方家长看着握手言和的两个孩子,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这是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今年1月,原告小明(化名)与被告小华(化名)在学校写作业时,小华开起了小明的玩笑,小明感受到羞辱,两人情绪激动之下发生争执,导致小明受伤并住院。7个月过去了,双方就医疗费等费用无法达成一致,小明将小华诉至山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华承担检查费、住院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000多元。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为进一步了解事情经过,通过电话联系了双方家长。小明母亲认为自己孩子受辱在先,争执中又导致手部骨折,属于受伤严重的一方,对方却对自己孩子不管不问,实属不该。小华母亲接到电话后情绪非常激动,认为是小明先动的手,自己孩子被打伤后也有医药费用支出,不该赔付对方。承办法官先后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庭,采用“话家常”“背靠背”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得知小明、小华学习成绩较好,现在也仍在同一班内学习,便抓住家长想要帮助孩子化解同学间的矛盾、营造舒心学习环境、为孩子树立良好榜样的心理,对双方家长进行劝导。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小明母亲首先作出了让步:“是他家孩子先动口的,他愿意道歉的话,我啥也不说了!”“我开玩笑不当,是我犯错在先,我愿意道歉。”小华说道。“我动手也不对,我也应该道歉。”小明也立即表态。

最终在法官的见证下,两个少年握手言和,消除了这半年多来因此事产生的隔阂与不快。一起发生在两个家庭间的纠纷当天立案,当天调解,诠释了“枫桥式法庭”的速裁速度和便民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