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不合格食盐
一早餐店店主获刑
2015-09-11 00:15:58
晨报讯 9月6日,山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在经营早餐店的过程中,因贪图小利使用不合格食盐,最终被判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据了解,市盐业局在山城区鹿楼乡某早餐店检查时发现该店的经营者李某使用散盐加工食品并销售,执法人员当场扣押未使用的散盐,事后经检测为不合格食盐。
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法庭决定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线索提供:赵晴 尧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