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园座椅被烧,谁干的?!
提醒:故意毁坏城市公共设施属违法行为
2020-06-04 07:10:16
被烧坏的座椅。晨报记者 李明英 摄
晨报讯(记者 李明英)“黄河路西二支渠旁边的街边游园内,有个公共座椅被人故意损坏,这破坏了周围的美景,也给市民造成了不便。”6月2日,家住淇滨区二支渠附近的孙先生向记者反映。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黄河路西二支渠旁边的街边游园,见到一个新装的公共座椅被人恶意烧坏,座椅下还留有烧过的树枝。“好好的座椅也没有惹到谁,咋会有人把它烧坏了?!这种行为太不道德了。”孙先生说。
对此,负责此处园林绿化的工作人员称,该路段的园林绿化还在施工中,尚未正式移交给淇滨区园林绿化部门管理,但他们会把此事反映给管理部门。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涉嫌违法,希望大家爱护好公共设施,发现有人破坏要及时制止。
延伸阅读
故意毁坏城市公共设施,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相关规定,对盗窃、故意毁坏城市公共设施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毁坏城市公共设施的,造成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