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仨儿童相约河边玩耍,致1人溺水身亡,法院判决:
溺亡儿童监护人担主责 同伴负次责


郭艳广 绘


  三名小伙伴相约玩耍,一女童意外溺水死亡。女童家长认为两名同伴带女儿到河边危险区,导致女儿落水身亡,于是将女儿的两同伴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定女童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两同伴是造成女童脱离监护人监护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淇河晨报记者 郭坤

仨小伙伴河边玩耍 1人溺水身亡

  2011年4月17日上午11时许,淇县黄洞乡某村6岁的小亮去找4岁的小伙伴小朵玩,二人在小朵家门口玩时,遇见了同村的小伙伴5岁的小东,三人商量到村边的河沟里捉虾。三个小伙伴带着瓶子来到了河沟浅的地方捉虾,刚开始,三个小伙伴在河沟浅的地方玩耍,后来小东说有个地方有大虾、有大鱼,让大家同去,然后三个懵懵懂懂的小孩子,来到了河桥下水深的地方。这时候意外发生了。据小亮说:“我见小东脱衣服去河里游泳,小朵也脱衣服去游泳了。再后来小朵游到河沟深的地方就没再上来。”

小东见小朵在水中挣扎,急忙上岸求助。河边孩子们的呼救声引来了过路人的注意,一位路人立即跳入水中,把小朵从河里捞了上来,尽管经过路人急救,年仅4岁的小朵还是意外溺水身亡。

悲痛家长诉至法庭

  悲剧发生后,小朵的父母认为是小东、小亮将女儿小朵带到桥下河边玩耍,致使小朵被淹死亡。因此,作为小东、小亮的监护人应对小朵的死亡及小朵的父母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要求小东、小亮的监护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80491.86元。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小东、小亮的父母觉得自己很冤。他们认为,小朵父母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儿童的监护责任应为父母,只有未成年人出现过错对他人造成损害,其监护人才应承担责任。小东、小亮为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推定两男童对小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溺水儿童监护人担主责 小伙伴担次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儿童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到危险的地方玩耍,发生了女童小朵意外死亡的事故。小朵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是意外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况,以被告小亮、小东各承担5%的责任为宜,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各项损失6281.3元;该事件系共同过错,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小亮、小东未满10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该案原告小朵的父母具有重大过错,其要求被告给予精神赔偿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郭坤

  子女发生意外后,往往最心痛的就是父母,如果再让他们承担法律责任,好像有点不近人情。但是,如果受伤害儿童的父母都能严格履行监护人的责任,类似的惨剧会不会少一点呢?

有资料表明,25%以上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家里,甚至就在父母的眼皮底下。中国的孩子最不缺的就是来自父母的爱,而真正的爱是什么?也许,爱不仅仅是保护和给予,更是一种技能和责任。在随时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面前,科学地教会孩子如何躲避,如何注意安全,如何更好地自我保护,这是最基本的责任。许多儿童意外伤害的案子,绝大部分的家长出事后都是气愤地找到肇事方追究责任索要赔偿,很少从自身角度反省疏于监护的过失。在判决的时候,最多是在判决书中提到一句:本案由于监护人疏于监护也负有一定责任,被告方赔偿数额可酌情考虑减轻。但是仅仅一句话语,却不能让家长认识到其“监护”二字的重要性。

照顾孩子,可以脱手,但绝对不可以脱离视线,意外往往在家长看不见的几分钟内就发生了。一旦不幸发生,可能造成终生遗憾。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刘女士:

  有相当多的孩子在家庭中有过意外伤害的经历,其中在“玩耍中受伤”、被刀或玻璃等划伤”、“摔伤”排在前三位,所以家长在平时的教育中更应该注重孩子的安全教育。

张先生:

  现在的孩子都是“娇宝贝”,孩子发生了意外伤害,是任何家长都不能承受之痛,我们作为家长要从中汲取教训,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亮、小东、小朵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亮、小东、小朵的监护人均没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其到危险地方玩耍,发生小朵溺水的后果,均有过错;小亮、小东是小朵脱离监护人监护的原因之一,故小亮、小东对小朵溺水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小朵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告诉我们,大部分儿童意外伤害都与父母疏于监护有密切的关系。由于儿童年幼无知,缺乏社会经验,生活中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比较差,如果监护人忽视了这一点,对孩子缺乏必要的护理和教育,或者不能提供保证儿童人身安全的家庭环境,那么意外伤害就随时都有可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