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
2013-05-23 22:49:51
杨占毅:
本单位向你送达的鹤淇卫医罚字【2012】第039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你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现依法向你送达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将罚款5000元缴至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逾期,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淇县卫生局
20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