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因学习成绩差长时间心理压抑——
在校突发精神分裂 学校无过错不担责
2013-05-28 23:57:45
郭艳广 绘
性格内向的高中生小芳,一次期中考试后,成绩排列班级倒数第二名,思想产生巨大压力,第二天小芳行为便失常了,最终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小芳的父母认为女儿发病是在住校期间,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学校不是小芳患精神分裂症的直接侵害人且不存在管理过错,判决学校依法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淇河晨报记者 郭坤
内向学生成绩差压力大
罹患精神分裂症
2002年8月份,小芳终于走进了心仪已久的某高中,由于家在农村,背负父母望女成凤的期许,小芳的学习劲头更足了。但天不遂人愿,原本成绩很好的她不知为何在班级的排名不断下滑,面对母亲的数落,本来就内向的小芳更加少言寡语。
2003年10月9日,小芳与邻座同学小强发生矛盾,因对学习及与同学关系失去信心便告诉母亲不想上学了,其母亲急忙向班主任反映,班主任了解情况后多次对小强进行批评教育,后将两人的座位调开,其后双方未再发生矛盾。
2003年11月12日期中考试成绩出来后,小芳排列班级倒数第二名,得知自己的成绩不好,小芳思想产生压力,回宿舍休息时,就开始哭泣。第二天上午第四节自习课时,她又突然小声哭泣,班主任听同学反映后,第五节课一上课就到教室观察,未发现她有异样行为,便回办公室打电话与家长联系,结果电话未打通。临近下课,老师又到教室看情况,见其情绪稳定,便下班走了,后小芳突然大哭,失去正常人的行为举止,同学与其家长联系后,小芳被家长接走了。小芳住院治疗,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家长认为学校应担责
诉至法庭
眼看好好的一个女儿突然变成了精神病患者,小芳母亲越想越不是滋味,想到女儿发病前曾与同学发生矛盾,经常被同学小强欺负,多次向班主任反映情况,可仍未引起班主任的高度重视,是不是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呢?在多次与学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4年3月16日,小芳母亲代其女儿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某高中赔偿小芳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0万元。
法院判决:
学校无过错不担责
在诉讼中,山城区法院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小芳病情、因果关系、伤残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小芳病情属精神分裂症。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根据小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存在过错,理由是:首先小芳与同学发生矛盾后,老师对此进行了处理制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尽到了管理义务;其次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并非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应承担过于严格的注意义务,作为未成年学生本身,亦应具备一定的应付学习及生活压力的心理承受能力,对学生在学习及与同学交往中因缺乏心理承受能力而导致自身精神障碍,学校无法预见或采取妥善预防措施,在小芳发病时,教师未及时到场急救,不是导致小芳患病的必然原因,学校老师既非直接侵害人且不存在管理过错,学校在日常教育管理活动中,既没有直接侵害行为,又没有明显的管理过错,不符合学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故小芳要求被告某高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2004年8月5日,法院判决驳回小芳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第一百六十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王先生:
现在只要是学生出了事,学校总会成为被告。可是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学校只有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时,才能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李女士:
本案中,虽然学校无过错不担责,但我认为学校更应该反思,不能只是一味地抓学习,搞应试教育,比升学率,不能因此忽视了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作了类似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学校只有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时,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个案,要考虑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侵权的主体等不同因素。
本案中,首先小芳没有受到任何人的直接侵害,也不是因为学校的安全设施不完善造成的伤害,根据查明的事实,班主任没有直接刺激小芳的行为,不是侵权的直接责任人,从小芳与其他同学发生矛盾的过程看,学校老师的做法也没有明显的过错,不符合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要件;其次小芳是突发精神分裂症,根据现有的医学水平,精神分裂症的发病原因无法准确判断,一般情况下,精神分裂症是长期的精神方面的压力或刺激,不能具体归结为某一具体行为所致,本案中,小芳与同学发生矛盾到发病,其间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可以说小芳的发病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其中也不排除小芳因学校压力过大所造成的心理负担。第三,本案所作的鉴定结论无法确定学校的过错。所以,法院认定学校在该次事件中没有教育或管理上的过错,学校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