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区检察院抗诉后法院改判
抚养费由580元增至928元
2013-06-19 01:33:18
本报讯 (淇河晨报记者 柯其其 通讯员 樊守禄)离婚后,为逃避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竟采取隐瞒收入的方式拒绝增加抚养费。近日,经淇滨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白某、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经过淇滨区人民法院再审获得改判。
白某和王某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夫妻关系破裂,2004年,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丈夫白某抚养,王某每月给其抚养费230元。随着孩子年龄增大以及物价的上涨,白某感到力不从心,2011年8月,白某以孩子的名义,把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增至1500元。
庭审期间,被告王某辩称自己每月的工资为29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由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白某在庭上对王某的工资提出质疑,申请法院调取王某的工资表。随后法院调取了王某2011年6月至8月的工资表,证实王某每月收入2900元。根据调取的工资表,法院判定被告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80元。收到判决书后,白某认为判决依据的证据不实,支付抚养费太少,向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
淇滨区检察院受查发现,王某有固定收入,应当有公司发放月收入的工资存折,但她仅提供单位出具的基本工资证明,拒不提供本人工资存折,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缺乏依据。该院到王某工作单位,调取了王某上一年的工资存折,证明王某实际发放工资每月不同,平均月工资为4600余元。经调解无效后,淇滨区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该案经淇滨区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原判决,改判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