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6版: 日报06版
          

愿“唐慧胜诉”推动劳教改革

□卢南方

  舆论高度关注的“上访妈妈”唐慧诉湖南永州市劳教委赔偿案,已于15日二审落判。湖南省高级法院判定: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6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但唐慧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赔偿案的争议焦点,就在永州市劳教委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湖南省高级法院认为,唐慧多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考虑到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等情况,湖南省劳教委依法撤销了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其撤销的法定理由属于《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在国家赔偿法修订之后,政府部门对其“明显不当”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已然明确。

尽管不少媒体均选择了将唐慧的胜诉看做是“相对的”、“基本面的”。但从中国现实的司法生态出发,这样的判决应当说也来之不易。更何况,它虽未支持唐慧所要求的“书面赔礼道歉”,却也认同了唐慧的诉求。判决书里的相关表述是:在二审庭审中,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就作出劳教决定时没有考虑到“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人文关怀不够”、“处理方式不当”,(已经)向唐慧赔礼道歉,故对唐慧此项诉讼请求可视为已经履行。

和同类型的案件一样,劳教本身的合法性也成为庭审辩论的焦点。事实上,这也成了中国司法的一处尴尬。劳教并非刑罚,1996年颁行的《行政处罚法》又未将劳教归入“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劳动教养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已经沦为无“人”(法)肯认领的境地。

上访者实际上也一样,很多是因“无人认领”他们的诉求,才投书媒体或网络,甚至不惜通过制造一些公共事件来获取对其个案的关注。这种情况多属不得已而为之的“维权秀”。解决之道,还在于疏通法定救济渠道去收纳上访人提出的诉求,而不是凭借劳教这种“几不靠”的处罚方式。

唐慧案的标志性意义就在于,它为劳教改革的推进又树立了一个路标。期待这种事实上“暂停”能早日成为法律层面的“废除”。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