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口计生委:农业转移人口5年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计生政策
2013-08-31 00:36:30
本报讯(记者 席波 通讯员 王雁)“围绕支持服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解除广大群众的后顾之忧,我们对农业转移人口转户落户城镇后适用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社会制约政策及政策期限作了规定,明确了农业转移人口享有的权益。”8月26日,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张艾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在生育政策方面,我市规定,整体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续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符合《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见》规定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继续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原适用深山村生育政策的农业转移人口,继续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关于深山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在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方面,农业转移人口继续适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困难家庭救助等奖励优惠政策;继续适用《鹤壁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40条》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农业转移人口适用原计划生育政策的过渡期为5年,5年期满后,执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政策。
“市人口计生委将逐步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农业转移人口适用计划生育政策相关工作程序,在计生中体现民生,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统筹中履行职能,积极为他们提供宣传教育、健康促进、优生优育、致富发展、权益保障服务,切实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计生家庭生产、生活、生育、养老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张艾芳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