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4日回应热点:
社会抚养费信息
不日公开
2013-09-06 03:01:05
据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姚宏文4日晚回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他表示,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在当地政府指导下,依法依规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信息公开工作。
姚宏文说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法可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l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规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征收主体征收原则经费管理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基层计划生育部门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姚宏文指出,社会抚养费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因此,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的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4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已于9月3日收到律师关于社会抚养费的信息公开申请,审计署将依法依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