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王某在为人盖猪圈时受伤,他认为房主在这一建设工程中使用无资质建筑队,应承担责任;
工友与其是利益共同体,也应担责。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所在的施工队为农村松散型施工队
盖猪圈不算建设工程
三方均应承担过错责任

□淇河晨报记者 夏国锋

原告:房主和工友都有责任

  原告王某称,自己在被告赵某等5人所带的20人农村建筑队干活,该建筑队与被告徐某约定由徐某提供材料设施,建筑队承建猪圈。2012年3月14日,水泥板断裂致使王某跌落,被砸伤,经诊断为左腿骨折,九级伤残。

王某认为,徐某作为房主使用无资质建筑队建猪圈,且水泥板断裂,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等19名工友系合伙利益共同团体,应风险共担。请求法院判令徐某和工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万元。

被告:系故意违规致伤责任自负

被告徐某认为:首先,其与王某、赵某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所建猪舍不超过二层可由个体建筑工匠承建,不存在过失;其次,王某应知道刚砌好的拱券没有完全凝固,故意将装满泥料的兜子砸向刚砌好的拱券,故意违规操作造成受伤,责任应自负;最后,王某过错造成猪圈需要返工、重建,应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赵某等19名工友辩称:根据分工,王某负责往上提水泥混凝料,因其嫌活太累让另一工友干。其在提料时故意将一兜泥料砸向拱券造成坍塌,继而往下跳时受伤,系故意违规操作,受伤应责任自负。王某是与徐某约定承揽建猪圈人之一,是承包人,工友不应担责。

法院:三方均有错按比例赔偿

2012年8月31日,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等5人所带的建筑队是农村松散型施工队,时聚时散,其与徐某的约定系承揽合同关系。王某作为建筑队成员之一,与赵某等19人一样实行同工同酬,系利益共同体。此外,无证据证明赵某等人具有谋利性质,不具有承包人的特征,故王某与赵某等人也不构成雇佣关系。王某未注意自身安全应承担一定责任,赵某等19人负有共同注意安全的义务,在缺乏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王某不慎受伤,对事故发生应负过错责任。徐某作为房主,按照承揽合同约定为施工人员提供材料,亦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至于王某是否有故意行为,被告工友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纳。徐某要求赔偿5万元损失另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至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某、徐某、赵某等19名工友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30%、10%、60%,19名工友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