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原单位甲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失业保险,王某被辞退后一无所得。为此,他申请仲裁、起诉、二次仲裁,用了近两年时间。然而当王某再次走上法庭时,甲公司以超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由拒绝赔偿。法院审理认为——
期限内主张权利 时效重新计算
□淇河晨报记者 夏国锋
2014-03-26 01:02:48
公司不办失业险
被辞退后没保障
王某于2010年8月21日到甲公司工作,2011年10月21日被辞退。工作期间,因甲公司未给其缴纳失业保险致使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王某于2011年11月20日以要求甲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事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2012年3月20日王某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2013年1月10日法院判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未予审理;2013年5月10日王某以甲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求甲公司予以赔偿为由再次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以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为由不予受理。2013年5月20日王某再次诉至法院。
王某诉称,首先,甲公司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致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次,2011年10月21日甲公司将他辞退,2013年1月10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在此期间他不能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就业,故应当赔偿这期间的失业损失。综上,请求判令甲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
甲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1年10月21日。另外,王某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故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期限内主张权利
时效重新计算
法院受理后查明,双方是在2011年10月21日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分别于2011年11月20日即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2012年3月20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2013年5月10日第二次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王某的请求历经仲裁、诉讼、二次仲裁,其仲裁时效期间分别于2011年11月20日、2012年3月20日、2013年5月10日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王某诉讼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王某的赔偿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始于2010年8月21日止于2011年10月21日。在此期间,甲公司没有履行为王某缴纳失业保险的义务导致王某在非本人意愿失业之后,不能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王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参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按照应当缴费年限的比例,酌定为3个月。参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及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甲公司应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800元。
关于王某诉称,其被开除后至2013年1月10日间不能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在劳动部门进行备案,客观上并不影响王某另行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甲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共计2800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赵先生:失业保险金的目的是保障其失业期间基本生活需要。作为企业应换位思考,不应为省小钱而牺牲雇员切身利益,最终换来对簿公堂。
李女士:超过时效造成维权失败既有受害方缺乏法律知识的因素又有侵权方故意拖延的原因,本案启发大家要多学法,有纠纷要及时主张权利。山城区法院法官
原本立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均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本案中,甲公司有义务为王某办理失业参保手续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因其未依法缴纳,致使王某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劳动者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此时劳动者的损失(或者说是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限额)系该劳动者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该数额依据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及发生争议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夏国锋
投诉有投诉时效,仲裁有仲裁时效,诉讼有诉讼时效,追偿有追偿时效。时效是催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的,如果权利人在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又没有法定理由,就会丧失相应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权利也是有“保质期”的。我国法律规定,提出新的请求后,上一请求仲裁时效中止,从新请求提出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案中,工作期间王某对于缴纳失业保险问题未足够重视,被解聘后幸亏他及时维权,经历仲裁、诉讼、二次仲裁,这些不断主张权利的行为让他的仲裁时效不断“续期”。
该案件启示大家,维权的最好办法是防患于未然。事前要查找或者咨询权威部门相关的法律,弄清时效和权利。事中要及时咨询或聘请法律人士积极应对,避免陷入被动。若超出时效最好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寻求维权变通方法,最大程度挽回损失。需要提醒的是,即使找到变通方法后也不能掉以轻心,因为还有可能再超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