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冰冰5岁时在幼儿园受伤,后因医治不当导致伤残,在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诉至法院。法庭审理后认为——
幼儿园、卫生室按照过错程度担责
□淇河晨报记者 郭坤
2014-04-30 03:31:12
儿童幼儿园 内意外受伤,医治 不当致伤残
冰冰家在浚县农村,因为家庭生活困难,其父常年在外打工挣钱养家,冰冰从小便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
2009年9月开始,5岁的冰冰到李某的幼儿园就读。2009年10月的一天下午,冰冰在幼儿园就读期间摔倒,致使其肱骨外踝骨骨折。幼儿园业主李某及时将其送至王某的卫生室治疗,但王某接诊后,没有进行手术治疗,也没有使用以石膏外固定方式的常规治疗方式,仅给冰冰加了绷带用于固定。结果导致冰冰的右肱骨外踝骨折复位不良,导致病情加重形成右肘外翻畸形。因治疗效果不佳,冰冰又先后到新乡、郑州、北京等地的医院住院治疗。
2011年8月,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冰冰所受损伤已经构成七级伤残。
幼儿园、卫生室均拒绝再承担责任
冰冰受伤后,其家人先后找到幼儿园和卫生室要求赔偿损失。幼儿园业主李某认为事故发生后他及时将冰冰送至王某的卫生室进行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用,当时冰冰的伤情已治愈,现在时隔两年伤情加重与自己无关,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认为冰冰的伤情并非自己造成,他已经进行了合理治疗,现在冰冰伤情加重是其家人放弃治疗造成的后果,并且他与冰冰爷爷已经达成过调解协议,他已经按照调解协议赔偿了8000元,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沟通未果后,冰冰一纸诉状将幼儿园业主李某和卫生室负责人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
法庭判决:幼儿园、卫生室应按过错程度依法担责
浚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冰冰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李某开办的幼儿园上学期间摔倒导致肱骨外踝骨骨折,李某作为幼儿园的业主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将原告送至被告王某的卫生室治疗,由于被告王某在治疗原告伤情时未采取石膏外固定方式,治疗行为存在不当,且在治疗后的医嘱中未尽到告知患者及家属基本护理注意事项的义务,结果不仅导致原告冰冰的右肱骨外踝骨骨折复位不良,还导致其病情加重形成右肘外翻畸形,故被告王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分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一书,酌定幼儿园业主李某承担40%的责任,王某承担60%的责任。
2013年11月1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冰冰各项损失3.14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800元;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冰冰各项损失3.9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7200元。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当儿童受到人身伤害时,幼儿园业主只要能证明其尽到职责的,才能够免除责任,否则自然要担责。如果卫生室的医生能尽职尽责或知道自己的能力不足以治愈患者,就该建议患者转至条件好的医院治疗,怎能耽误患者?
王女士:家长将孩子送到幼儿园都希望孩子能够健康、安全成长。儿童受伤后,幼儿园业主、卫生室负责人应该尽心尽责,把孩子的伤看好。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来看,法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受害人不用举证证明上述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法律直接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责任,教育机构只有举证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能够免除责任。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于医疗损害采取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患者必须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医疗机构才能够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上述两种归责原则的不同,这就要求受害人在发生上述两种事故时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冰冰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先受到伤害后又经卫生室治疗不当伤情加重是事实,其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两名被告分别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其对于两名被告所需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对于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只需要证明自己在幼儿园受伤即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对于幼儿园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幼儿园方。但是对于卫生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就不同了,原告不仅要证明自己在卫生室治疗时受到了损害,还需要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为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的才算完成了举证责任,缺乏任何一项卫生室都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伤时着重维护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这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缺乏独立自主生活的能力,属于我们需要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
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医患矛盾的加剧,我国在制定新的《侵权责任法》时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推定责任改为现在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平等地对待医疗机构和患者,防止医闹的发生和加剧。□郭坤
一份工作十分责任,责任感是一种工作态度,责任心不强,工作就会出现失误。幼儿园的业主没有尽到管理教育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医生治疗行为存在不当,且在治疗后的医嘱中未尽到告知患者及家属基本护理注意事项的义务,这就是责任心不强,医生也得承担责任。
家长将孩子交给幼儿园,交出的是他们的信任。作为幼儿园来说应将这份信任化作一份责任,而且幼儿园对幼儿负有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护责任。在幼儿园发生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其赔偿责任是根据幼儿园的过错来确定的。试想,如果本案中,幼儿园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尽了职责,那是可以减轻或避免承担责任。如果幼儿园业主和卫生室负责人能尽心尽责,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科学治疗,那孩子伤残的悲剧也能避免。
本案中的医生王某,且不论他医术高低,如果他在治疗时能细心检查、仔细诊断,只要多一分责任心,患者就会少一些痛苦,就不会导致伤残的悲剧。因为,每一名病人需要的是责任心强、对病人的健康和生命尽职尽责的医生。 《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