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交钱可免考办驾照 犯诈骗罪获刑5年半
2014-10-10 02:15:41
王某谎称安阳车管所有熟人,只要交钱可免考办驾照
2011年10月,王某在QQ上认识了浚县的张某,得知其正为考驾照发愁。王某谎称自己有熟人,张某不用考试就能在安阳办到可合法使用的驾照。
“我是浚县人,为啥要办安阳的驾照呢?”张某疑惑不解。王某解释,熟人在安阳车管所工作,只要花点钱就能办成,何况不管在哪里办的驾照在全国都能用。信以为真的张某向王某提供了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不久王某就给张某拿来了一本驾驶证”,张某为自己没考试拿到驾照欣喜不已,也忘记去核实真假。其实,王某在张某面前吹嘘一番后,在安阳找到办假证的小商贩给王某购买了一本假驾驶证。
3个月忽悠71人, 骗钱27万元
张某未考试取得驾照后她的亲友纷纷请求其通过王某办理驾照,她自然而然找到王某办理。后来要求办理的人多了,王某每本驾照均涨价2000元。虽是狮子大开口,张某认为是合理涨价,仍将收取的办理驾驶证的费用交给王某。后据浚县法院查明,2012年2月至5月,张某收取了71人办驾驶证费用,共计27.09万元。张某先付给王某18.97万元后,约定余款待驾照办好后再给付。
交付办证费用后王某迟迟不见行动,张某多次催促后,同年7月王某故技重演,以每本70元的价格购买了30本假驾驶证交给张某。由于张某对办证中的推托行为有所怀疑,便带着30本“驾驶证”到车管部门查询,确定被骗后她立即报了警。2012年10月王某被公安机关 抓获。
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 罚金10万元
2013年10月,浚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不劳而获的“馅饼”
多是裹着甜蜜外衣的陷阱□郭坤
王某的骗术并不高明但能奏效,成功骗取27万余元。记者通过百度查阅发现,2012年起全国已发生多起借免考办驾驶证诈骗的案件,相关信息达112万余条。
尽管现在有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报道各地出现的类似诈骗案件,但这种天上掉馅饼式的骗人把戏还是一次次得逞。为何?这是因为总有些人想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相信天上能掉馅饼,相信存在不用考试办驾驶证”的后门关系。孰不知,这些裹着甜蜜外衣的“馅饼”里面往往隐藏着陷阱。
依照法律规定,驾驶证只能由公安机关发放,而且要取得驾驶证,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考试。本案中张某的亲友花钱买驾照,投机取巧,结果反而让王某钻了空子。此外,他们不经学习、考试持买来的假驾驶证上路,不但违法而且很容易沦为“马路杀手”,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记者提醒广大市民,要有防骗意识,不轻信,不盲从,不感情用事;对过于主动自夸自己“本事”或“能耐”的人,或者过于热情地希望“帮助”你解决困难的人,要特别注意;面对飞来的“横财”和“好处”,要学会克服贪小便宜的心理。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受害人的不良心理意识是被骗主因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其次,受骗的主要原因还是出在受害人本身。一般说来,受害人具有一些不良或幼稚的心理意识,是诈骗分子之所以能轻易得手的关键。
通常,以下几种不良心理意识易被诈骗分子利用:(1)虚荣心理;(2)不作分析的同情、怜悯心理;(3)贪占小便宜的心理;(4)轻率、轻信、麻痹、缺乏责任感;(5)好逸恶劳、想入非非;(6)贪求美色的意识;(7)易受暗示、易受诱惑的心理品质等等。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之所以能诈骗多人,是因为总有一部分人想投机取巧,妄想不考试花点钱就能拿到驾照,因此,上当受骗也在所难免。在此劝告广大朋友,不要相信不通过考试就能办出真驾驶证的谎言,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人们这种心理来实施诈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