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视听资料作证据须无疑点有佐证

  谢某陆续从王某的汽配店拉走价值万余元的配件,未付货款未打欠条。王某多次索要未果,欲起诉,可是苦于无证据。后来王某将两人的通话内容录下,到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该录音中未能明确说明欠款数额、时间等信息,王某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仅靠该份有疑点的录音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故驳回诉讼请求。熟人赊货未打欠条, 引发债务纠纷,店主持录音诉至法院

  王某经营一家汽车配件店,2013年6月,熟人谢某陆续从王某的店里拉走了价值1.2万元的汽车配件,未付账也未打欠条。之后王某多次催要货款,但谢某一再推诿。

  转眼间大半年过去了,王某讨要货款无望,便想到去法院起诉,可是苦于手上没有谢某拖欠货款的证据。为能尽快要回货款,他想到了电话录音,于是在一次与谢某的通话过程中他把通话内容录了下来,以此证明谢某在2013年6月 17日至6月27日间从店里拉走价值1.2万元汽车配件货款未付的事实。

  2014年2月,王某持电话录音将谢某诉至山城区法院,要求被告谢某支付其货款及利息。

  2014年5月6日开庭,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判决:录音有疑点且无其他佐证,不能作证据使用,驳回诉讼 请求

  在法庭上,法官播放了录音资料,可是该录音中只是原告王某一个人在陈述,而接听电话的对方只有含糊不清的“嗯嗯”声,从头到尾并未提到被告谢某的姓名,录音中也未明确说明欠款的数额及时间,除此以外原告王某也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对录音所陈述的内容予以佐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提交的视听证据存有疑点,仅以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录音证据须合法真实客观  在我国的证据分类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交的通话录音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系间接证据。那么,要认定案件事实,仅仅靠一份间接证据是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

  我们认为一般孤证,必须是直接证据,而且在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三大特征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且根据孤证定案,法官还会慎之又慎,以保证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录音作为证据应清楚完整且有其他证据佐证。在此法官提醒市民,通话录音属于证据当中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的通话录音须无疑点,应当清楚完整,让外人能够清楚地知道通话的双方系何人,事情的原因、时间、具体数额等要素,并且有其他证据佐证。例如本案中原告可以提供证人证言,如被告的邻居或与原、被告熟识但与原、被告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曾到被告家中催讨货款,被告认可此事,但货款并未支付。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债务手续省不得□郭坤

 

  在生活中当你看不到风险时,风险其实已存在。就如本案,当王某凭借人情或交易习惯让谢某赊走万余元配件时,他面临的风险已经存在,虽然事后他做了补救,但事后取证往往比较困难且效果不好。王某提供的录音因不完整且没有旁证,法庭无法认定录音内容的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输了官司。所以,事前预防远胜于事后补救。

事前预防简便易行。结合本案来看,如果王某自身法律意识强,在谢某拉走汽车配件未付货款时,让谢某出具欠条,写明拉走汽车配件的时间、地点、配件型号、拖欠货款数额等,由谢某签字确认并附上谢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另外,如果现场能有第三人来证明整个事情经过,最好能够有份书证进行印证,那么事后双方发生纠纷时就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否则,在许多情况下即使人人都知道真正的事实是什么,但仍然会因证据的缺失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