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征求意见规范商业性短信
未经接收者同意不得发送
2014-11-06 00:46:59
据新华社北京11月5日电 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意见稿》同时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对于违反前述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