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2版: 日报02版
          

市信访局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和不予(再)受理范围

一、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一)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市直行政机关或县区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意见或处理(复查)意见未落实的信访事项。

(三)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者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到位,县区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工作职责的信访事项。

(四)来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按规定程序来市级信访工作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或反映县人民政府复查机构和市直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受理复查申请的事项。

(五)实行“一单式”信访诉求逐级办理机制,信访人持有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逐级在《信访诉求单》上签字确认无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六)需市级人民政府及市级行政机关协调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

(七)省委和省政府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范围

(一)应当但未经县区及以下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

(三)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

(四)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五)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范围

(一)已经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

(二)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三)信访诉求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事项。(市信访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