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昨日详解新环保法“四记重拳”
排污“限期整改”改为“立即停止”
2015-01-09 05:44:52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保部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
这4个配套办法分别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经与新环保法一起实施。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介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得《环境保护法》极具“杀伤力”。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此次出台的4个配套办法对如何执法都作了详细的说明和解读。
渗坑渗井灌注排污 都将适用累计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规定,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明确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确定了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评判标准,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
记者了解到,根据该办法,四种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将列入按日计罚的处罚范围。包括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进行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办法还规定了“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这一兜底条款。
解读
曹立平说,办法取消了“限期整改”,不给企业“合法”超标排污的空间,环保部门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排污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环保部门将以暗查的形式进行。如发现违法,就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六种情形
将被查扣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共四章二十五条。实施查封、扣押的条件是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办法列举了“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六种情形,包括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等。
解读
曹立平表示,“环保法”授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之后,环境执法人员可以在第一时间查封、扣押企业违法排污的设施设备。该办法解决了环保人员不会用、不敢用“查封、扣押”,降低了执法风险。
重点排污单位 信息强制公开
记者注意到《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出现了“企业事业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等概念。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包括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根据办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止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解读
曹立平表示,办法对如何公开、如何监督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企业的整改信息要向全社会公开。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跟踪检查停限产企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加大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监管力度。首先采取了后督察的措施。环保部门对排污者履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其次是跟踪检查。办法规定,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解除之日起30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发现其仍有违法排污行为的,可再次启动限制生产、停产措施,或者报经政府停业关闭。
解读
曹立平告诉记者,办法实施取消了环保部门的验收环节,企业经过整改达标向社会公告后即可解除停产、限产措施。“之前治理结果也需要由环保部门来认定和承担责任,事实上这应该是企业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取消验收,意味着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