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知识专栏
2015-02-25 23:20:45
依照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执行。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与使用
人防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项用于安排人防建设。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管理
防空地下室建设要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断增加城市人防工程防护面积,增强国防实力,促进城市建设,保障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等名义批准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级。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市、县人防部门应严格审查,未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批准建设单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收代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要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的变动情况,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防部门定期进行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