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法》及我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
2015-03-18 00:05:46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依据: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