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将交流轮岗
2015-08-21 01:54:24
据郑州晚报消息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出台河南省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在现所在学校连续任教达到6年及以上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均应交流轮岗。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或6年后,原则上应交流轮岗。
校长、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交流时间一般教师不少于3年、校长不少于一届,校际协作交流一般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