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李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并拒签调解书,法院遂依法判决。王某上诉要求按调解书执行被驳回,就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鹤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指出,法院判决无不妥之处一方拒签调解书则调解无效

□本报记者 郭坤

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又作出判决,王某不服判决提出监督申请

王某曾向李某借款13万元,到期后迟迟未还。2015年4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5月30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为:王某偿还李某7万元,自6月份起,每月15日前偿还2万元,直至付清。

  王某领取调解书一个月后,法院对此案作出民事判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13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

  王某认为,调解书已经生效,法院不能一个案件两个处理结果,且调解和判决金额相差悬殊。王某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按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执行。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并拒签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达成调解协议,但李某拒绝签收调解书,则该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王某不服,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王某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

检察院:一方拒签调解书则该调解无效,不支持监督申请

该案由市人民检察院交办鹤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经审查,5月30日调解当天,李某和王某虽然均签订了调解协议,但李某并未领取调解书,并随后向法院提交了《反悔申请书》,反悔在调解协议上的签字和意见,请求依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李某和王某虽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书未经李某签收,则李某可以反悔。反悔后,人民法院及时作出了判决。因此出现了王某领取调解书后,法院又下判决的情形。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调解书李某未签收,所以没有生效,故调解书中王某先行偿还7万元的调解意见,不能作为在随后诉讼过程中对李某不利的证据。因此,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鹤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于王某的监督申请不予支持。

  (本期案件提供: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案件点评

再审申请被驳回,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本案中,调解书上写的先偿还借款7万元,与判决金额13万元有所悬殊,是因为双方当事人陈述调解意见时,王某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即一部分欠款问题达不成共识先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即先前调解过程中,李某与王某在调解书中达成的借款金额7万元不能作为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对李某不利的证据。因此出现法院判决与调解金额看似悬殊较大其实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监督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本案中王某认为一审、二审均错误,申请再审后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按照法律规定其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依法不予支持王某的监督申请。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多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向王某释法说理。王某最终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