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是积极施救还是逃逸,两种选择带来的后果大不同积极施救、主动赔偿可从轻处理不救伤者、逃离现场则加重处罚□本报记者郭坤
2016-02-24 02:08:13
案件回放
案例一:肇事后逃逸,被判有期徒刑
2012年7月5日,淇滨区的张某开车前往某小区送朋友。驾车行至九州路一十字路口时,看到前方一辆出租车停车在等红灯,张某就脚踩刹车缓慢前行。
此时,后座的朋友问张某的车如何挂挡。于是张某一脚踩刹车一脚踩油门进行演示,一不小心把油门当成了刹车,车一下冲上去撞到了前方停着的出租车尾部,造成出租车司机和乘车人陈某受伤。陈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和朋友匆忙下车,没有报警、没有抢救伤者而是离开了事故现场。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后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且与被害人陈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2013年3月1日,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9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案例二:肇事后积极施救、主动赔偿被判缓刑
2015年3月25日,王某驾驶货车行至淇滨区南海路某路段时,为避让横穿马路的行人高某、靳某,急打方向,致使所载货物掉落,高某当场被砸死,靳某受伤。王某随即下车查看伤者并拨打了110和120电话。
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全责。随即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与高某、靳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015年4月8日,王某被批准逮捕。2015年8月11日,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8月31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王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案件点评
交通肇事后报警施救才是明智之举
□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韩秀红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上述两个案件同样是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伤,判决结果却是张某需服实刑一年,而王某是缓刑两年,即两年之内没有犯新罪且该判决作出前没有需要追溯的漏罪的,两年期满后,一年的有期徒刑不再执行。为什么出现这样的结果?笔者分析原因如下。
首先,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应该有别。笔者认为,对于肇事人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对其从重处罚,因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任,接近于“放任”的心理态度,而且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是“过于自信”,轻信自己是幸运的,不会出事,所以未谨慎注意。因此,对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判实刑,不宜判缓刑。对于主观罪过小、罪过较小的肇事案件,因肇事人主观心态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谨慎注意但注意力度不够,对他们处罚重没有实际意义,结合其他条件,可考虑适用缓刑。案例一中张某的“踩刹车缓慢前行”的行为表明其对自身驾驶技术很自信,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其罪过较大不宜判缓刑。
其次,适用缓刑的交通肇事的被告人除罪过小、罪过较小外,还应当具有悔罪表现。悔罪表现体现在肇事者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并且能实事求是地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同时肇事者及其家人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案例一中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积极施救而是逃离现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一年有期徒刑。案例二中王某第一时间拨打110、120,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充分体现了其悔罪意识,结合自首相关规定,法院最终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判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